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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拒绝的正当事由
所谓检查,系指限于依据科学界所承认的原理而为事实的解明,且检查方法及其结果,斟酌受检者所受之影响,受i检者有被期待之可能,且对于受检者之健康无损时。亦就是具有下列三项要件:(1)依科学上所承认的检查方法为之;(2)检查可被期待的情况;(3)检查对人体健康并 无损害。下面就第一句第二要件稍加说明:

1.依据科学上所承认的检查方法为之

关于这个问题,得以高等法院判决为代表案例。该案例中认为受检查命令人,就科学上尚未充分承认的血液检查,对之并无忍受的义务,得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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