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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是决定法律上父母
铃木禄弥教授在深入研究科学性鉴定后,倡导从最判昭和31年9月13日判决为出发点的法律论,认为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是决定法律上父母的第一次基础,且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不符合生物学上的事实时,亦是以后者作为修正前者的依据,谋求法律上亲子关系与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相一致。但必须意识到,生物学上的事实虽然是法律上亲子关系存否的最大要素,但非绝对要素,这是现行亲子法的一大特色。当事人的意思也是左右亲子关系决定的一个要素;而一定时间的经过,基于身份关系安定性的考量,亦禁止为法律上的修正。可以说生物学上的亲子与法律上的亲子之歧异,在现行法上是不可避免的①。中川良延教授则立于不同的立场,主张为贯彻现代亲子法为子女理念的具体实现,确定亲子关系的程序上,必须排除亲的意思,贯彻血缘主义的适用。然而,扩大血缘主义的同时,必须以子女的保护为基础,在个案上从子女利益的观点加以限制。为子女之福祉,血缘主义的原理应贯彻至何种程度,其界限为何,是现代亲子法的一课题。有地亨教授亦指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亲情的表示为必要,且应充分运用科学上的鉴定结果。

松仓耕作教授则将父性鉴定技术的进步,作为主张婚生否认诉讼中延长起诉期间、扩大否认权人、重新检讨否认要件的重要理由;认为现行亲子法系以亲子血缘不可能解明为其前提,主张现代因父子血缘科学性鉴定的飞跃性进步,应承认相对应的法制度及法解释④。

然而,水野纪子教授从不同的思考角度,指出亲子鉴定与法律上亲子关系的界限法律上亲子关系应由外观上要素如婚生推定、出生登记等方式予以决定,尊重上述方式不容轻易的破坏,是亲子法的一大原则,因而提倡法律上亲子关系应与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应严加区别的理论⑤。且就程序面而言以遗传基因情报调查血缘上亲子关系,应充分意识到有侵害子女最底层隐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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