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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程序中的DNA亲子鉴定
1.广岛高等法院平成7年6月29日裁判:依据包含DNA鉴定结果的事实,综合判断亲子关系存否而承认强制认领,学者给予该判决尚未r解DNA鉴定的独自价值的评判。

2.东京高等法院平成7年1月30日之判决②,颇值得注意:该判决在 程序上不但提高推翻婚生推定时证明父子关系的证明程度,更进一步认为法院仅得依科学性证据(特别是DNA鉴定)作为证据方法,认为父子血缘客观且明白的不存在,系指依科学上证据举证,且该证据方法任何人均无怀疑,始足当之。依当事人或证人之供述等证据资料,推认亲子关系的存否,纵然已超越证据优越而达确信的程度,亦不能排除婚生推定。欲理解该判决的基本观点,必须从实体面及程序面的发展加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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