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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的若干启示
法国对于DNA鉴定虽然抱持着谨慎的态度,但充分的体认到其作为证据上所具有的价值。是故,与其说法国法对于DNA鉴定进行严格的规制,毋宁说是肯定DNA鉴定,并在实务上积极建立运用的规则。相较之下,不管在日本或是台湾地区,个人均可委托进行鉴定,完全放任DNA鉴定的实施,反而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家庭纷争,甚至人伦悲剧。法国法的态度,相当值得吾人思考。

亲子关系事件中,一旦实施DNA血缘鉴定,由于鉴定结果具有高度的精确性,是故,亲子关系的存否完全取决于鉴定结果。从而,亲子关系事件的重点,在于可否争执身份;若是可以争执身份,就能以鉴定的方法加以解明。现代的法国法正是体认到这一点,而认为亲子法有不得争执身份的领域,既然不能争执身份,当然也没有鉴定的余地。因为存有生物学上真理不能进入的领域,即使随着DNA鉴定的发展,法律在确定亲子关系的议题上,仍然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例如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毕竟法律的目的在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此引述斯特拉斯堡大学Granet教授的一句话实际上的亲子关系纵然是虚伪的,也是至高的真理。法国的亲子法,一方面藉由鉴定的准确性,积极运用于裁判上;另一方面意识到不得争执的亲子关系,而限制鉴定的实施。可见并非完全倾向于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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